苏电大委〔2011〕4号苏城院委〔2011〕4号
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两项法规。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0〕36号),对实施两项法规作出统一部署。为做好我校领导干部首次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人范围
学校所有处级(包括处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上干部均应按照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填表要求及报送时间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应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的要求(详见附件二),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后装入专用《材料袋》,并由本人亲笔填写《材料袋》上的姓名、职务和填报时间等项目,密封后于3月底前送党委组织部1412室,受理人:顾晨。
三、《有关事项报告表》的查阅
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查阅,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贯彻实施两项法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党总支要组织好所属范围内处级干部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全体处级以上干部要按照两项法规规定要求,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二)要严格组织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处理。
附件:1、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2、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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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党务领导干部贯彻实施法规通知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党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