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2-22浏览:1066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中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系()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规定、决定和决议,组织带领本系()教职工积极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系()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职责范围。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凡属重大事项,均须经系(部)党政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系(部)党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系(部)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主任主要职责

()主任主持本系()行政的全面工作,对本系()人才培养工作负总责。系()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系()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组织开展教研教改、科研、科技服务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实践性教学)、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行为规范和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质量。

(三)负责本系()人员的工作调配,安排本系()教职工的业务进修、业务考核和聘任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审核各教研室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对本系()教职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组织本系(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推荐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党总支负责人主要职责

()党总支负责人主持系党总支的全面工作,对本系()稳定工作负总责。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本系(部)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贯彻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系(部)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建设,做好本系(部)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抓好本系(部)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和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政治活动。

(四)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对本系(部)干部的教育、培养。

(五)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等工作。负责并指导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和转正工作,负责党员发展材料的审核。

(六)协助系主任做好本系(部)教学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就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教学、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系主任或系总支负责人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应由系(部)主任主持;凡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群团统战工作等,应由系(部)总支负责人主持。联席会议须定期举行。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七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系(部)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缺席人、会议议题、讨论情况、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系()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系师生员工。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