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万天宇2020/12/09 12:33

各党总支部,各部门: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开放大学委员会

                                                                                                                                                    (中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学校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教育事业,爱校敬业;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中心任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具有新型大学办学理念、开拓创新意识和实践探索能力,有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5. 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正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

担任正处级领导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 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

(2)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指曾担任过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分工会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及校外挂职担任科级以上干部。

2. 担任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科技处、信息化建设处、财务处、教育科学研究院、老年文化与艺术研究所、图书馆、资源建设中心、国开分部教学管理中心等部门正职及学院院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三)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

应聘副处级领导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 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岗位具有3年以上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

(2)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六、七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 担任教务处、学科建设处、科技处、学院、国开分部教学管理中心等部门副职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四)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五)处级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三、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与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2. 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3. 党委组织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4.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征求纪委意见后,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民主推荐

1.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2. 民主推荐一般根据职位需要在一定范围组织有关人员推荐。

3. 中层干部集中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4. 中层干部集中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推荐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三)考察

1. 党委常委会确定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3. 组织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进行严格考察。

(2)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3)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4)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情况。

(5)考察程序:

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学校OA系统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开展政治体检。考察对象填写政治体检个人自评表、政治体检个人自查表。谈话人员填写考察对象的政治体检评价表后,在谈话时交考察组,如存在负面评价,需当面说明情况。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服务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

(6)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审计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7)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8)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情况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四)讨论决定

1.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根据考察结果,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纪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3.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对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4.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以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拟任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相关手续。 

(五)任职

1. 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2.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3.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和干部履职情况,对干部进行动态调整。

4.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每一任期时间为三年。在同一管理部门正职岗位上连续任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个任期。在同一教学机构正职岗位上连续任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任期。

5.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试用任职的待遇。

6. 实行任前谈话和廉政承诺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被谈话人作出承诺。

7.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交流、回避

(一)交流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原则上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连续任职时间期满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需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回避

 1.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免职、辞职、降职

(一)免职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依据相关政策,学校不再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岗位。因年龄原因免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及原任正、副处级调研员由学校统一安排从事专项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因岗位需要,经本人申请,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可转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管理。

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免去现职。

3.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 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5. 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6. 辞职或者调出的。

7.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8.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9.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降职

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一)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 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 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 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申诉、举报。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苏开大委〔2019〕13号  苏城院委〔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