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教职工工作交接,确保交接岗位工作有效衔接,现将《江苏开放大学教职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开放大学
2020年3月30日
江苏开放大学教职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工作交接,确保交接岗位工作有效衔接,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类工作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含外出学习、患病休养等无法承担原岗位正常工作的短期离岗)、退休、辞职、辞退或调出时,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第三条 交接时限自宣布干部任免、离岗申请得到批准、辞退决定作出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移交人原岗位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移交人必须移交的内容:
(一)原岗位主管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机构及其职责、人员及其分工情况,包括计划外用工、用工纠纷及遗留问题;
(二)原工作学院(部门)制订的制度、规定、文件等;
(三)原工作学院(部门)的纸质、电子档案资料,包括各类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报告、记录纪要、数据、代码、软件、操作说明、工具性电子物件以及工作依据性资料、工作过程材料等;
(四)原工作学院(部门)的经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使用情况(包括出借、出租等);
(五)原工作学院(部门)的印章(包括正在使用或已经停止使用但仍由部门保管的印章);
(六)原工作学院(部门)的工作项目(包括正在进行的、已经完成尚未验收移交的、跨年度的、历史遗留的等);
(七)原工作学院(部门)的对外业务和相关资源(包括各类协议、合同、服务对象及后续工作等),执照、许可证、账号、会员资格、合作对象联系方式等;
(八)学校党委印发的涉及移交人的干部任免文件复印件、学校同意移交人离岗的申请报告批复复印件;
(九)需要向接收人提醒的事项和问题;
(十)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分管领导认为需要进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交接工作必须履行的程序:
(一)交接前,移交人应及时梳理按规定需要移交的内容,认真填写《工作交接清单》(模板见附件)、撰写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主动告知接收人、监交人进行交接的时间和地点;
(二)交接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对照《工作交接清单》逐项清点,签字确认;
(三)学院(含国开分部教学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工作交接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监交,其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交接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监交,一般教职工的工作交接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监交;
(四)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应携《工作交接清单》和说明材料向接收人的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五)退休、短期离岗、辞职、辞退或调出人员,交接完成后方可正式办结相应离岗手续;
(六)由学校党委调整岗位人员的《工作交接清单》和说明材料一式5份,分别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组织部留存,由原工作学院(部门)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七)一般教职工,退休、短期离岗、辞职、辞退或调出人员的《工作交接清单》和说明材料一式4份,分别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留存,由原工作学院(部门)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条 移交人对移交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移交内容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具有提醒义务。
第七条 对不进行全面、完整、准确移交,故意隐瞒情况、隐匿问题、丢失或销毁资料档案,未经原岗位分管领导同意推迟移交的移交人,对因不及时提醒移交人移交工作,不主动向移交人问清接任工作有关注意事项,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工作未能有效衔接的接收人,对工作交接监督不及时、不认真、不到位的监交人,学校有关监管部门和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关于部门负责人工作交接的若干规定》(苏开大〔2014〕95号苏城院〔2014〕94号)同时废止。